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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效标识检测机构-指南针检测
发布时间: 2018-04-03 - 标签: , - 浏览 2,072 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布的《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1日正式施行。自《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凡纳入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目录的用水产品,需在产品出厂前或进口前粘贴水效标识。据初步测算,实施水效标识制度每年将至少取得60亿立方米的节水效益,折合水费超过120亿元。

 

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三)水效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检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测管理规范等,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水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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