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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材料
发布时间: 2015-06-28 - - 浏览 1,743 次

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详细描述: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储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价。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
3  卫生要求
3.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3.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应按<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量>的规定进行浸泡实验。
3.3  浸泡水需按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量>的方法处理。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浸泡试验基本项目的卫生要求和浸泡实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的规定。
3.4  防护材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3.4.1  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3.4.2  两项致突变试验:Ames 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实验两项均应为阴性。
3.5  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时,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评价其安全性。无标准可依的。
4  检验
4.1  所有样品应检验浸泡实验基本项目的卫生要求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类、性质按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浸泡实验增测检验项目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按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按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确定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
4.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第1次和第6次的浸泡水检验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部项目以及本规范4.1条中规定项目。其余四次检验的项目为浸泡实验基本项目的卫生要求所列基本项目和第1次检验中的超标项目。
4.3  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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